【三检普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与“罚”

时间:2024-08-05 09:00:12


日常生活中

我们可能会接收到

各种短信、电话骚扰

让人不厌其烦

小心!!!

这很有可能是

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随之而来的

可能是一系列电信诈骗、敲诈勒索

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真实案例】

2022年4月22日,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从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21日,姚某利用2家通讯运营商客户经理完成任务之机,多次带领运营商工作人员在农村以办手机卡赠送小凳子的形式非法获取他人实名制办理的手机卡425张,然后用上述手机卡注册微信号,并以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出售,违法所得50967元。经三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综合履职】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发现,姚某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可能涉及公益诉讼,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经审查,该院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众征询姚某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期满后无人向该院申诉权益,经咸阳市检察院批准,该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姚某支付赔偿金32837元,并就自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中发现的通讯运营商工作人员未按照实名制注册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将客户办理的手机卡交由第三人,致使客户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后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对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等造成一定威胁。为及时消除违法犯罪隐患,我院及时向相关运营商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两家单位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合规培训,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做好风险防控。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全部采纳并及时整改,对相关客户经理、管理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开展法律法规、警示教育学习;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实名制工作要求,切实提升从业人员个人信息保护及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


【检察官提醒】

1、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防止因保密意识不强导致信息泄露。

2、若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并且威胁自己银行卡的使用安全时,应尽快更改银行卡密码,必要时先挂失;若发现邮箱、QQ、微信等账号被盗,在找回账号的同时应尽快通知亲朋好友,避免收到假信息被骗;在收到不明邮件、电话、信息或涉及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一定要多留心,不轻易泄露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不要透露验证码、密码等。

3、不要轻易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如身份证丢失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挂失备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身份证从事不法活动。

4、尽量不要在社交媒体发布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带来的危害。

5、非法获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