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与报告的区别与联系

时间:2024-08-10 09:00:15

文中所说的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或请求上级机关给予解决和支持的呈请性、期复性与陈述性相结合的公文,是一种上行文。当下级机关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因无章可循而没有对策或没有把握,需要上级机关给以明确指示时;当下级机关在处理较为重大的事件和问题时,因涉及有关方针政策必须慎重对待,或为防止工作失误,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时;当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虽然有解决的办法,但由于职权、条件的限制,没有权力或没有能力实施这些办法、需要上级帮助解决时;当下级机关对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发布的规定、指示有疑问,需要上级机关明确答复同意才能办理时;当下级机关在较重要的问题上出现意见分歧,无法统一,需要上级机关裁决才能办理时;当下级机关因情况特殊,遇到某些难以执行现行规定、有待上级重新指示才能办理相关事项时;当下级机关遇到上级机关明确规定必须请示、批准才能办理相关事项,或上级机关明文规定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后,需要上级审核认定相关事项时,下级机关必须呈文上报,以便在上级机关作出明确的指示、答复后及时执行。


公文中所说的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公文,是下情上达、沟通和反馈信息的主要方式,是维护上下级之间工作关系的重要手段。是一种上行文。按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又可分为“综合报告”与“专题报告”。凡涉及一个单位、地区、系统全面工作情况的报告为“综合报告”;只涉及某一方面、某一专项的事情,称为“专题报告”。“综合性报告”并不等于“综合性工作总结”,前者是多方面的工作情况综合,主要是表述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搞经验上的提炼,不作理论上的阐述;而工作总结只是概略地表述工作情况,侧重于在事实的基础上拿出经验,提炼出体会,使认识上升到理性的高度。按行文的目的与作用不同,可分为工作报告、情况报告、检讨(检查)报告、例行报告、回复报告、送文送物报告等六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把公文分为15种,请示、报告分属第十一、第十种。《条例》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也规定: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凡需要上级解决问题,通常习惯说“打个报告”,很少有人说“写个请示”。所以,有的同志会真的据此草拟了“报告”,甚至编造了的“请示报告”文种。这就需要我们注意“请示”与“报告”的区别,把握“请示”与“报告”的特点,写出正确的“请示”或“报告”。

一、请示与报告的联系

(一)行文方向相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请示、报告都“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属于上行文。

(二)行文规则相同。请示、报告都必须遵守上行文规则: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表达用语相同。请示、报告都要求用具体的事实和确凿的数据叙述,用语要准确,语气要得体,尽可能地简洁明了、谦恭有礼,情真意切,以情感人;切忌大而化之、模棱两可,生硬冰冷、拖沓冗长。

(四)公文格式相同。请示、报告都使用上行文格式,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的公文标注签发人,是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对上级机关负责的重要标志。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两个及两个下级机关联合向共同上级机关行文,则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一)行文目的不同。请示重在呈批,旨在请求上级指示、批准,需要上级机关审批。报告重在呈报,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无需上级机关答复。

(二)主送对象不同。请示一般只能主送一个直接上级机关,不能多头、多级主送;即使是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请示,也应根据内容分别写明主送、抄送机关,以分清承办责任,主送机关将负责答复。报告有时可多头主送,比如情况紧急需要上级机关尽快了解时。

(三)处理方式不同。请示属于办件,受文机关必须及时处理,限期批示,明确答复;对于不适合直接作出批示的请示件,可以指示下级机关重新修改后再上报;对不予批准的请示件,上级机关亦可用便函等方式答复。报告属于阅件,受文机关一般不作答复。如果把请示误写成报告,或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就可能因处理方式不同而误时误事。

(四)提交时间要求不同。请示必须事前行文,须在上级机关作出明确的指示、答复后方可执行,不允许边做边请示,更不能“先斩后奏”。报告一般在事后或者阶段工作完成后行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事前请示”“事后报告”。

(五)内容含量不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篇幅较短。一文一事,即一件请示公文只请示反映一个问题,反映了请示公文专一性,有利于上级机关审阅、批示和答复。如果将多个请示事项放在一个请示件中行文,易造成公文主旨不明,给上级机关的审批和答复造成不便;而且,只要有一个事项因报批程序复杂不能及时答复,其他事项也会被拖延。报告的内容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题性的,内容范围较广,所以相对来说篇幅较长。

(六)写作重点不同。请示和报告都需要陈述情况,但是,请示中所陈述的情况只是作为请示缘由,篇幅宜小,重点应放在请示事项上。为了有利于上级机关尽快了解情况、作出批复,请示的内容应集中在一个问题或一个方面的某项工作上,做到陈述情况简明,请示事项明确。实践中,可附必要的背景材料、情况说明等需要上级机关掌握的情况,以便上级机关及时办理。报告的重点在于汇报情况,如某方面工作的基本情况、对问题的认识、获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具体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过程、取得的成效、今后的打算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报告中若涉及请示事项,应另行用请示行文,与报告严格分开,以免耽误请示事项的办理,影响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七)主体部分格式不同。请示行文简单,开头写明请示理由,接着提出请示的具体事项和问题。对已决定拟办的事项则应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最后用谦恭恰当的期复性语句作结。报告的正文,特别是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涉及面广,篇幅长,写法多采用总述与分述相结合。正文开头部分进行总述,概括说明诸如有关工作的背景、总评价等,然后在主体部分分述,将报告的内容分条列项一一加以具体说明。

(八)结尾用语不同。请示常用“妥否,请批示”“请批准”“请批复”之类的结尾语。报告因为不需要批复,一般用“专此报告”“特此报告”等结尾语。有的报告在陈述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之后,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此时其结尾语可用“请审阅”,但不应当用“请审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