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0年5月2日凌晨3时许,张某酒后返回其位于××区时发现一门开着,张某便推门进入,随后又发现一卧室门没有关,张某便进入该卧室,趁被害人强某熟睡之际,对其实施亲吻、抚摸身体等行为,后在强某误认为其为朋友的情况下,张某又继续实施亲吻并抚摸强某下体等猥亵行为,后被害人强某发现其并非自己朋友时,便要求其离开现场并拿出手机称要报警,后被告人张某逃离现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后认定,经二审审查属实,予以确认。上诉人张某在原公诉机关依法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审庭审中,上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二审期间,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接受了上诉人的赔礼道歉和经济补偿,对上诉人张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庭对张某从轻处罚。经核实,该谅解书确系被害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予以采信。
考虑到二审中被害人对上诉人予以谅解的新情节,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上诉人进行社区矫正的情形,可对上诉人张某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什么是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判几年?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为年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不包括男性,因此,强奸不满14周岁的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已满14周岁的男性,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中“猥亵”包括以下四种情形:①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②强迫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③强迫他人自行猥亵。④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
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的特点是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例子有受害人昏醉。上面案例中受害人就属于不知反抗。针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其心理上的震慑或者压迫即为强制。
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满足性刺激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性自主权主要表现为性羞耻心。例如,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相互猥亵甚至性交,虽然属于公然猥亵,但是我国刑法中未将此情形规定为犯罪,所以无罪。
针对涉嫌强制猥亵罪的案件,辩护律师最重要的是仔细、审慎的审查证据。因为,侦查机关自身无法摆脱打击犯罪的预设立场和先入为主的偏见,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站在证实犯罪的角度构建证据体系,难免在收集证据时有所偏向和取舍甚至涉及违法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