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干货:企业法

时间:2024-08-06 12:45:11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因此,广义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包括按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划分的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包括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包括按照有无涉外因素划分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目前中国现行企业法对上述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所调整。


包含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


企业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包括:

1.国家对企业的规制及宏观调控关系。

2.企业的内部组织关系。

3.企业经营过程中部分涉及社会整体利益需由企业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通常不属于企业法调整的范畴而由其他的部门法,如:合同法、竞争法等予以调整。企业是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国家须对企业的组织与行为进行必要的协调、引导、监督和服务,以法律对企业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及调控。企业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多数也由企业的章程和内部规章来规定,国家不予干涉,企业法不予调整。然而,企业内部的一些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制的经济关系应由企业法予以调整,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等等。


企业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这里说的古典企业法律制度是指中世纪到17世纪的独资和合伙的企业法律制度。之所以称之为古典法律制度,一是因为其存在的历史很长,正如上文所说,算到公元前18世纪其存在了已有近4000年了,二是为了使之区别于17世纪公司出现以后又发展成熟了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什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出现于公元前18世纪(独资企业更早),而直到中世纪才发展呢?原因在于,古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封建国家,社会经济是以封建的地主庄园经济为基本形态,封闭、自给自足的特点使得商品生产和交换几乎陷入瘫痪,所以,有关商品经济的法律制度自然就停滞甚至废弃了。到了中世纪中期,商业才开始在地中海沿岸的城市中发展起来。


《公司法》第一章 总则

《公司法》第二章 第一节 设立

《公司法》第二章 第二节 组织机构

《公司法》第二章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二章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四章 第一节 设立

《公司法》第四章 第二节 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四章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公司法》第四章 第四节 监事会

《公司法》第四章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五章 第一节 股份发行

《公司法》第五章 第二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法》第七章 公司债券

《公司法》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法》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法》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法》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十三章 附则


“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