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戳,如何理解动产质押担保

时间:2024-08-05 09:30:15

生产经营中资金不足向他人借款时

常以动产作为担保物设定担保

近日,津南法院民三庭以调解方式

快速处理一起涉及动产质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及时履行

有效化解矛盾

保障当事人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推进经济健康运行


案件情况

原告孔某从事废品回收工作,被告王某经人介绍后认识孔某,欲与孔某合伙经营,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合伙协议。在接触过程中,王某向孔某借款用于支付其与案外人的应付款。孔某出借几笔款项后,表示不再继续出借,并要求王某出具欠条。2022年12月9日,王某出具欠条,表示欠孔某300000元,承诺于2022年12月30日先期还款200000元,于2023年4月1日前将全部款项还清,并以自有的两台挖掘机作为质押财产担保300000元债务。在2022年12月30日,王某未还款,故孔某向法院起诉,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保全申请及针对300000元借款的足额担保。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孔某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王某名下300000元的财产,并在保全后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田洪峰查清案件事实,得知双方希望继续经营,愿意尽快解决纠纷,并了解到王某名下的两台挖掘机质押在孔某处,且已被法院查封。承办法官针对借款还款方式、质押财产处分、保全解除时间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2023年5月17日给付孔某150000元,孔某同意解封挖掘机及配套的斗子;于2023年5月23日给付孔某50000元,原告孔某同意解封另一台挖掘机;于2023年6月1日前给付孔某100000元,全款付清,孔某解除对王某在本案中的所有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王某负担。

王某按时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承办法官也在现场见证孔某将质押财产挖掘机返还给王某,双方当事人之间案结事了。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涉及的动产质权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王某为300000元提供担保,以其名下挖掘机作为质押财产交付给孔某占有财产,系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出质财产设立动产质权的行为。王某系债务人,同时系出质人,孔某系债权人,系质权人。质权在王某向孔某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王某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了债务,孔某应当返还质押财产挖掘机。若王某不能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孔某则可以与王某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王某与孔某约定王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孔某所有的,该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