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塔尔居民大多信奉伊斯兰教,多数属逊尼派中的瓦哈比教派,有马立克、沙菲仪及罕百里等教法学派。什叶派穆斯林占全国人口的16%,多为外籍居民。
伊斯兰教是卡塔尔的国教,穆斯林占全国人口的80%。目前尚未有国外的宗教团体于国内进行公开活动,但在2008年政府已允许一些天主教教堂进行弥撒。
公元330年,基督教传入海湾。那时候,景教(聂斯脱利教)是基督教的主要教派。当时景教教堂和教长遍布海湾地区的各城市,景教教徒经常集会,研究宗教教务。卡塔尔是海湾地区较早信基督教的国家,它是由信奉基督耶稣的埃塞俄比亚人和从罗马帝国来的商人传入的。在公元622年伊斯兰教兴起前,包括卡塔尔在内的波斯湾地区已由信仰多神教、崇拜偶像图腾改为信奉基督教。伊斯兰教确立并开始对外扩展之际,公元628年,卡塔尔等地在其统治者带领下,以和平方式皈依伊斯兰教。从此,卡塔尔进入伊斯兰文明的新纪元,并为传播伊斯兰教曾派舰队横渡海湾,参与征服波斯之战。
公元7世纪30年代,卡塔尔成为阿拉伯帝国的一部分,伊斯兰教在当地居民中传播。9世纪末至11世纪初,卡塔尔属巴林卡尔马特国的一部分。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卡塔尔为当地穆斯林小王朝所统治,成为什叶派、逊尼派、艾巴德派和哈瓦利吉派争夺的对象。16世纪以后,卡塔尔由奥斯曼帝国统治达200多年。18世纪初,阿勒萨尼家族从阿拉伯半岛的亚比林绿洲迁到卡塔尔,后与其他瓦哈比教派的部落结成联盟,先后形成了几个小的酋长国。19世纪中期,伯努·泰米姆部族统一半岛。1846年,萨尼·本·穆罕默德建立君主立宪的卡塔尔酋长国,由阿勒萨尼家族统治卡塔尔至今。现在,大多数穆斯林属于逊尼派的马立克教法学派,少数为罕百里教法学派,什叶派穆斯林占极少数,属于十二伊玛目派。
伊斯兰教为卡塔尔国教,99%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国语为阿拉伯语,通用英语。卡塔尔统治上层阿勒萨尼家族信奉瓦哈比派教义,是穆斯林中最有权势的一部分人。1974年公布的临时宪法中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国家努力推行正统的伊斯兰原则,实行伊斯兰教法,至今国内只有沙里亚(伊斯兰教法)法庭,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伊斯兰教的教规和礼仪。但卡塔尔的政治法律制度呈二元状态,虽然有宪法,但法律体制不完善。除君主颁布一些带法律性质的条例和命令之外,宗教法依然是司法的主要依据。宗教法庭普遍存在,诸如穆夫提、卡迪等乌里玛阶层分享部分权力。尽管卡塔尔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法为国家立法的根本依据,但乌里玛却不能监督埃米尔的立法权,它的权威体现在世俗家庭生活方面。因为世俗法制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伊斯兰教法仍是司法的主要依据,宗教法庭掌握在卡迪手里,法官们必须服从设在多哈的宗教法庭管理局,它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宗教事务纳入国家管理的职能范畴。
《卡塔尔国家暂行管理条例》(即宪法)第1条规定:沙里阿是国家立法的主要渊源。该法对沙里阿的作用具有明显的不灵活性,但下列一些法律、法规又大大削弱了该条的规定:宪法第17条规定,政府的部长及顾问委员会由埃米尔(某些伊斯兰国家的最高当权者)任免,法律要经埃米尔批准。《调整法院规定》(1971年第13号法)公布,除1962年已建立的卡塔尔劳动法院外,设立下列法院:初级和高级刑事法院、民事法院、上诉法院。该规定公布,所有民事、商事以及一切不涉及穆斯林个人事务的案件均由民事法院管辖审理,从而使沙里阿法的审判权只限于与穆斯林个人事务有关的案件。《卡塔尔民事和商事诉讼程序法》(1971年第16号法)第2条,承认当事人契约必须信守和执行的神圣性。该法参照一般的法律和法典,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应视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3条规定,若合同没有就有关条款做出规定,或有关规定无效时,应适用该法所规定的原则。第4条规定,若(合同或法律)没有相应的惯例可参照时,沙里阿才适用原则。《卡塔尔民事和商事诉讼程序法》是参照法国和埃及的法律原则制定的,共有475条,对有关现代法中可能出现的性质类似的问题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卡塔尔其他立法也朝这个方向发展,如《银行法》(1970年第4号法)规定,财政部长可以决定银行存款的最高/最低利率。卡塔尔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的立法比较具体、完善,因而适用沙里阿的范围相对有限。但在法律适用和管辖审理方面仍须注意,要使签订的合同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合法有效不仅是依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来判断,而且必须符合卡塔尔法律的规定,防止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而使合同落空。
鉴于海湾阿拉伯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传统习俗和宗教信仰等因素,立法仍缺乏严密科学的民主程序和制度,法制不完善,从而为传统的伊斯兰法沙里阿的“永恒性”大开方便之门。然而,在现实社会中,阿拉伯各国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一些措施,力图适应现实发展并与现代国际商业惯例和法制接轨,但又必然面临传统的社会制度和习俗,尤其是宗教激进主义和沙里阿法制的阻挠。目前所有海湾阿拉伯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沙里阿法制对其社会生活、商贸活动有着不可忽视的潜在影响。一些国家虽已通过明确的立法,采取比较激进的措施来缩小、削弱沙里阿的作用及其适用范围,但就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的司法制度而言,对这种限制的程度和效果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出预见性的正确判断和评估的。
在卡塔尔,儿童主要在清真寺附设的学校学习《古兰经》和沙里阿法典。清真寺遍布全国各地,首都多哈有清真寺120多座。卡塔尔为“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世界伊斯兰大会”“伊斯兰世界联盟”的成员国。
卡塔尔穆斯林较为虔诚:正式发言和行文开篇前,必颂“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表达意愿时都用“托靠真主”;各清真寺每天广播呼唤穆斯林进行礼拜;每逢周五各清真大寺举行聚礼,听伊玛目讲经说教;斋月期间,全体穆斯林在白天禁绝饮食,也不允许外国人在公共场所吃喝;由于离麦加圣地较近,卡塔尔穆斯林朝觐者居多;卡塔尔人如今较富裕,积极缴纳天课基金,且在斋月与宰牲节之际慷慨向穷人施舍。同其他阿拉伯国家一样,卡塔尔内阁也设有宗教事务部,其名称为宗教基金和伊斯兰事务部(Ministry of Endowments and Islamic Affairs),该部的职责是:传播伊斯兰教并强化伊斯兰思想对人类发展的影响;兴建清真寺,管理清真寺并使之发挥最佳作用;传播伊斯兰文化并以各种可行方式增强宗教意识;同国际伊斯兰宗教组织加强联系;管理天课基金;监管宗教捐款并用好有关收入;监督并将遗产实际分配给应受益者和为幼童与能力不足者代管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