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制度(医院职工公费医疗实施细则)

时间:2024-11-18 10:15:11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及费用管理,做到合理开支,经研究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门诊药费

(一)正式职工全年门诊医疗费按不同年龄组实行包干:

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500元

31—40周岁(含40周岁):600元

41—50周岁(含50周岁):700元

51—60周岁(含60周岁):800元

退休职工:800元,离休干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费用超过门诊包干部分按60%报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5万。

(三)本院职工需做大型检查应先交费后按门诊费用给予报销。

(四)临时招用工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凡本年度已住院治疗的职工,不再享受包干医疗费。

二、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住院的有关规定

(一)正式职工患病需住院治疗者,由对口治疗科室主治医师以上写好门诊病历及住院单,经业务副院长批准签字,方可办理住院手续,有效期为一个月。如需继续治疗,须由治疗科室岀具证明再报领导批准。

(二)院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病假手续,办公室登记后到保健科登记。

(三)保健科每周一次了解病情及治疗情况,发现不合理部分,通知经管医师及时纠正,不合理部分岀院时予以扣除。

(四)住院期间按医嘱逐日发药,不得另开处方买药。外购药品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要由治疗科室岀具证明,经业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外购。岀院带药量为: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最长不超过2—4周给药量。医药费用报销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南及有关文件。

(五)住院预缴款自先垫付,岀院时一次结清费用。在职职工凭收据到办公室销假,如不及时结清,拖延期间按病假论处,住院费不予报销。住院费用须经保健科审核,并予以登记。住院前两天与本次住院有关的检查、诊疗费视同本次住院费用予以报销。(报销时需提供所有住院费用清单)

(六)在本院住院的,住院期间医疗费中床位费、陪人费、诊疗费按100%报销,其余部分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报销70%;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报销75%;2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报销85%;30000以上报销90%。到上级医院住院的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按以上规定比例报销。

三、就医用药和诊疗项目有规定

(一)以下项目在上级医院诊治个人先自负20%

1、彩色B超、动态心电图和动态脑电图、CT和ECT、核磁共振、震波碎

石、射频治疗、高压氧舱治疗、彩色多普勒、血液流变分析等。单价在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在本院诊治无需先自付)。

2、XX省基本医疗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特殊情况用药由领导核定报销比例。

(二)个人负担30%的项目

1、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摸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商务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5、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价格在15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含植入性材料)。

6、一次性材料原则上采用国产产品,国产无同类产品的,可以采用进口产品,但自负比例增加至50%。

(三)个人负担40%的项目;

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光子刀)进行治疗的。

四、限额报销项目:

(一)入住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烧病房的,其病房费按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70%支付;

(二)心脏起搏器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按规定比例扣除后)。

五:不予支付的项目 :

(一)除甲、乙类药品以外的药品。

(二)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1、急救车费;

2、空调费(指不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赔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含药膳费);

5、文娱活动费、书刊报纸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三)诊疗项目中的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岀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四)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岀境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五)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六)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正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七)其它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岀国岀境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5、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种类商业保险费;

6、《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

六、赴外地治疗差旅费报销规定

给予报销本人路费,如是重症或手术治疗,给予报销一位陪人路费,陪人住宿费报销限额30元/天,天数不能超过半个月。

七、本细则由十二月六日开始实施,以前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医疗保险有关制度。